出口退(免)稅:七種特殊原因可延期申報
《關于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4號)文件規(guī)定,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由于特殊原因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申報單證,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又沒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的,可在國家稅務局規(guī)定期限前提供舉證材料,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出口退(免)稅的國稅機關核準后,可延期申報退(免)稅。該文件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那么,特殊原因可包括哪些情形呢?
特殊原因是指:
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fā)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yè)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3.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5. 由于企業(yè)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6. 由于企業(yè)辦稅人員傷亡、突發(fā)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x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7.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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