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融資方案之BOT融資模式
13682422600/0755-82143189李小姐
在項目融資方案中,BOT項目融資模式經常被提及。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所謂BOT融資,是指政府與私營財團的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xié)議,由項目公司籌集資金和建設公共基礎設施。
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內擁有、運營該項目設施,通過收取服務費用以回收投資、償還貸款并獲取合理利潤。特許經營期滿后,項目無償移交政府。
BOT是指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類方式,有時被稱為“公共工程特許權”,常見的操作方式是針對政府設立的基建項目(如道路、橋梁等),向私人公司招標(外國企業(yè)居多),中標公司投資建設,按約定經營一個時期(一般20年以上),期滿后返還給政府。
企業(yè)采用BOT融資的優(yōu)勢:減少還本付息的負擔,促進項目運營效率的提高,投資風險小。缺點:市場風險大,匯率等預期外變化帶來的風險。
BOT融資模式是項目融資方案的諸多方式中的一種,在我國又被稱為“特許權投融資方式”。一般有東道國政府或地方政府通過特許權協(xié)議,將項目授予項目發(fā)起人為此專設的項目公司(Project company),由項目公司負責基礎設施(或基礎產業(yè))項目的投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規(guī)定的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但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的使用者收取適當?shù)馁M用,并以此回收項目投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的成本費用,償還貸款;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設施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融資模式雖然包含了建設—經營—移交三個過程,但它并不是簡單的建設—經營—移交的過程疊加.因此,國內出現(xiàn)了很多號稱BOT項目融資的“類BOT”運營模式,由于不具備融資過程,其并不具有項目融資特征。這種運營模式不一定需要商業(yè)銀行的直接參與,或者即使商業(yè)銀行以貸款形式參與,也會采用投資人(而不是項目公司)資產抵押或者信用擔保取得貸款,而不采用項目融資,于是就不是項目有限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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