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注冊優(yōu)勢
歐盟商標注冊優(yōu)勢
1、 申請人無限制。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如《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員國的國民也可提出申請。
2、 費用低。只須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八個成員國使用該注冊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一件商標申請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超過3類的,每類費用須另加。
3、 享有巴黎公約優(yōu)先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yōu)先權;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yōu)先權。
4、 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tǒng)商標可獲得注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注冊;
5、 注冊商標在歐盟成員國保持整體效力:申請人通過提交一份申請即可在歐盟28個成員國內得到對該商標的保護,無需再分別指定,所希望得到保護的國家;共同體商標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將被視為在所有成員國的使用,即使商標只在一個國家使用,也不會因為沒有在其他國家使用,該商標而遇到被撤銷的危險;共同體商標的轉讓、變更或續(xù)展將在全部成員國范圍內發(fā)生效力。
6、 共同體注冊是雙重保護原則,共同體注冊商標不取代國家注冊商標,國家注冊商標與國際注冊商標一樣繼續(xù)存在。
(1)如果一個申請人向共同體申請注冊商標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共同體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yōu)先日同樣享受。
(2)共同體注冊商標申請在共同體內部公告期間,共同體國家的在先權利人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國家在先的權利人在知道的情況下容忍在后的共同體注冊商標連續(xù)使用五年,則就喪失了提出無效或反對使用的權利,兩個商標共存,在同一地域內將會有兩個不同的商標權人。
7、 共同體注冊對申請語言沒有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體成員國的語言。申請人在申請的同時可以使用英語、法語、德語、意大利語和西班牙語中的任意一種語言,作為他人異議、撤銷或無效的語言。
8、 對國內基礎注冊未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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